2015年7月1日开发商交房的,合同承诺365天后,办理房产证 2015年7月1日开发商交房的,合同承诺365天后,办理房产证,但是,现在2016年10月份了 ,房子现在开发商说验收不合格,不能办理房证,那么契税有滞纳金吗?
2016-10-10 11:12 : 贤 内 助、 (辽宁-沈阳)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张俊杰律师 电话:15998252872 2016-10-10 11:42
建议咨询房管局
2 董毅律师 电话:13704034821 2016-10-10 16:28
可起诉要求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商品房退房理由有很多,房屋质量影响居住,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隐患,商品房销售手续不全,逾期交房、逾期办理房照、房屋已经被抵押、面积相差3%以上,违反当事人合同约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满足任一条件均可起诉并提出自己主张。
3 隋新律师 2016-10-10 12:05
你好,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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