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以超生怀孕为由要我辞职回家 我于2008年5月聘用于当地交通局部门工作,但到现在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今年初我知道自己怀孕了,并且想生第二胎(属超生),最初单位以我超生为由拒签劳动合同,要求维持现状。但后来领导又说这样会影响他们年终考核,并要我最迟在怀孕5个月左右自动辞职回家,我想问他们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符合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和《计划生育法》吗?我的合法权益又有哪些呢?
2012-03-26 14:59 xjp770……(云南-昆明)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李瑞律师 2012年03月28日 13时03分
你可以拒绝该要求,单位的要求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你可以合法享有产假等权利,如果单位继续逼迫你辞职,你可以保存证据,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2 易德祥律师 电话:13529112345 2012-03-26 22:55
如果超生,单位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的。
3 孙新律师 2012-03-26 15:28
用人单位不得在员工孕期辞退员工。
4 110网律师 2012-03-27 09:50
建议请求劳动局调查处理。
5 许传中律师 2012-03-28 14:33
您好!超生属计划政策问题。劳动法没有规定超生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怀孕期间不得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