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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解释
怎么解释 请问新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这里的“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在法律上怎么界定?谢谢
2010-02-08 22:11 yinshi……(河北)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0-02-08 22:36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这里的知道应当理解为当时和以后任何时间发现都可以,有起点,三十日固定不变,不能延长,
2 孙新律师  2010-02-08 22:41
根据该事由按照常理的情况下,保险人有能力和有条件知道,没有法律的具体标准,按照常理来理解。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规定得那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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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孙新律师  2010-02-08 23:42
你好,指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之日起,要结合具体案例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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