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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离婚子女的抚养费问题
有关离婚子女的抚养费问题 夫妻在一九八一年由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前育有一儿子,法院判决离婚儿子由妻子一方抚养,由于双方没什么共同财产,判决条款中也就没有什么财产分割情况,但判决条款中也没有有关其儿子抚养费及其他费用的说明,儿子一直由妻子一方独自抚养成人,丈夫一方一直到儿子成年,没有支付过任何抚养费及其他费用,也没有和其儿子相见相认,现在儿子也已长大成人,丈夫一方现在香港定居,离婚妻子和其儿子一方可不可以向丈夫一方起诉要求追讨其儿子未成年时期的抚养费、教育费等费用呢?需向哪一方的法院起诉呢?支付抚养费教育费等按什么标准呢?
2012-03-12 21:08 阿布道道道(广东-汕尾)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2012年03月14日 11时26分
应该是可以向孩子的父亲要求追讨其儿子未成年时的抚养费等。一般的应该是向被告人所在地提出的,但你丈夫在香港可能会对你的起诉产生不便,所以你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这个没有一个准确的标准,你们最好还是协商解决,建议你聘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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