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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案子是否属于重复起诉(一事不在理)?
这两个案子是否属于重复起诉(一事不在理)? 案情概述:我姥爷先于我姥姥去世多年,我姥姥去世前留有一份公证遗嘱放在我二舅手里。我姥爷有一个女儿三个儿子,小儿子智力、肢体都残疾,有残疾证,有低保证。我姥爷生前就有门市房一间50多平米。我姥姥的遗嘱说:门市房的租金作为小儿子的扶养费,由我妈扶养。当小儿子死后,门市房由两个儿子继承。由于我那两个舅舅控制着门市房的租赁权,也不让我妈看租房合同,最近三年他俩给我妈的房租金(扶养费)比原来下降了26%。为此双方发生了矛盾,诉至法院。具体问题如下:
前案原告:我老舅一人;
前案诉求:请求对遗嘱处分的房产析产确权,明确我老舅应依法继承的遗产份额;
前案事实:我老舅没有得到一平米的遗产产权份额;
前案理由:遗嘱违反了继承法第19条,没有给我老舅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一审法院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为由,用超两年诉讼时效的民法通则135条驳回了起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后案原告:我老舅和我妈两个人;
后案诉求:1.请求法院认定遗嘱部分内容无效;
          2.请求对遗嘱处分的房产析产,确认两原告应依法继承的产权份额;
          3.请求对遗嘱未处分的房产析产,确认两原告应依法继承的产权份额。
后案理由:1.我妈已依法继承了我姥爷的遗产,应析产明确,遗嘱处分了属于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2.又新发现了我姥姥在房屋动迁后又多要了一个35平米的小门市房,现在我二舅在使用。这个门市房我老舅和我妈都应有产权份额,我们有我姥姥和开发商打官司的终审判决书为证。
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开庭审理后,以重复诉讼为由,用民诉法第111条第5款又驳回了起诉。二审现尚未开庭。
我认为:后案与前案的当事人不同、法律事实不同、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也不同,不能算重复起诉。如果一定要说有重复之处的话,仅是我老舅要求对遗嘱处分的房产请求析产确权算重复,其它也不重复,不能全部驳回后案的起诉。请各位资深律师对此案发表一下各自的看法。谢谢。
2012-03-10 11:42 czssq(北京-延庆县) 已有 8 位律师回答
1 赵亮律师  电话:13801393564  2012年03月10日 11时46分
属于一事不再理,实质内容没变,法院判决没有问题。 我的补充: 2012-03-10 11:50

虽然当事人不同、法律事实不同、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看似不同,但两个案件的实质都在于确认遗嘱无效,指向遗嘱本身的有效性,明显属于一事不在理的范围内。

2 李同红律师  2012-03-10 12:49
法院判决没有问题。
3 孙新律师  2012-03-10 13:26
建议带材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准确答复。
4 110网律师律师  2012-03-10 13:29
面询律师为佳!
5 孙新律师  2012-03-10 13:57
法院判决没有问题。
6 赵江涛律师  2012-03-10 16:17
,建议带齐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得到详细分析。
7 徐卫东律师  2012-03-10 19:15
因该有你母亲和你小舅的份额,建议带齐你的资料当面分析。
8 孙新律师  2012-03-12 10:57
您好!属于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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