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运输捡拾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体能否够案定罪 2012年2月2日,某镇红河村村民郭峰、王龙及董家山村村民潘军宏在岔河沟、药王谷支沟、长沟等地分别拣拾野生动物8只,其中4只体态完整、4只已经剥皮,该三人在拉运野生动物返回途中被我森林公安查获。
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对该8只动物死体鉴定,郭峰等三人运输携带的野生动物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羚(麻羊)请问?其非法运输捡拾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体行为能否构罪
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对该8只动物死体鉴定,郭峰等三人运输携带的野生动物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羚(麻羊)请问?其非法运输捡拾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体行为能否构罪
2012-03-08 08:51 忧伤的齿轮(陕西)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康治斌律师 2012-03-08 09:56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涉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2-03-08 14:17
不构成犯罪,建议委托律师代理解决,进行辩护。
3 2012-03-09 16:19
不能证明非自己杀害,涉嫌犯罪。必要时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