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用于购房并付带条件是共同居住和作日常生活的报酬作以有偿赠与行吗? 婚后.母亲岀资购房,产权写儿子个人名下,离婚后已把房子分割并要过户给女方,女方正在强制执行中,母亲对执行异议提起诉讼,现在母亲再与儿子重新一份书面协议,内容是与当时岀资说过这资金用于购房并付带条件是共同居住和作日常生活的报酬作以有偿赠与,可以到公证处做公证或做证明后作证据吗?
2012-03-05 20:14 sony32……(广东-江门)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2-03-05 20:24
这个房子本就是你的个人财产。为什么法院为分于女方呢
2 110网律师 2012-03-06 16:58
我是江门专职律师,欢迎来人来电与我保持良好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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