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怎样算过高?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怎样算过高?这一规定,给某些人为了遮盖减少自己违约数额而找到了借口,我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逾期办产权证,约定:交房之日起365日未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近2年违约金6.8万,这样约定能算过高吗?
2008-11-06 21:50 梓幽凝香(陕西-西安)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8年11月06日 21时57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过高的标准是违约方造成损失的30%,如果超过这个比例就认为过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