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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工资太低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以工资太低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可以要求补偿 因为“工资太低”已经涵盖企业未给员工购买社保,导致员工生病没钱看病导致员工觉得工资太低;企业每月都以培训费形式克扣劳动者工资导致劳动者的工资太低;企业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劳动岗位未按同工同酬发放工资导致劳动者的工资太低;企业罚员工款导致员工的工资太低;且有证据证明企业确实存在以上违法行为。劳动者以“工资太低”写辞职报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38条所规定的条款,理应给予经济补偿。
2012-02-27 22:04 wuchan……(广东-东莞)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张耀和律师  电话:13669826240  2012年02月28日 08时54分
如果低到达不到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是要支付补偿的,反之无须支付补偿。
2 110网律师  2012-02-28 08:38
不能取得经济补偿。
3 陈晓云律师  2012-02-28 08:41
可以无社保为由随时辞职并要求补社保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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