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 张三与李四合伙在某市开了一个足浴城,在申请法人期间,李四由于种种原因被迫要离开这个城市,李四便将该足浴城的40%股份寄于张三名下代为打理。享受一定分红收益。之后,张三获得法人代表,又找了王五,让王五入股该足浴城,并让其投资了80%股份。张三分别与李四和王五都有一份股权协议,请问张三这样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如果构成诈骗,那么该足浴城的李四与王五的股权争议法庭会如
何判决?
何判决?
2012-02-15 09:56 666666……(福建-三明)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2-02-15 10:07
不构成诈骗。
2 110网律师律师 2012-02-15 11:43
建议尽快委托律师介入提供辩护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