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11月购房,购房合同上写明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 我于2011年11月购房,购房合同上写明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1%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3.如非出卖人原因,导致产权登记无法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责任。现在这房子买了将近五年了,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请问我该怎么维权呢?
2016-08-15 16:25 ask201……(湖南-湘西)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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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中出卖人责任义务写着交付使用的房屋按下列标准进行室内
1个回复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有效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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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复我在广东 ,请问购房合同写住交付房屋使用条件有三条,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
0个回复我买了套商品房合同上写的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12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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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回复我在鄂尔多斯 我想问下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不符
1个回复关天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交付使用后36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资料报产权机关备案。如因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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