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赔偿金额的咨询 本人李军,33岁,身份证号622224197901186019,患有皮肤病(湿疹),在2011年12月份在张掖市人民医院住院一个月,治愈后由医院开具药方,以便治愈后巩固,2012年1月16日由我母亲带药方到鸭暖乡忠信堂药店抓药五副,带回家后煎药一副服用后,当天晚上身体瘙痒,造成皮肤多出过敏,下身阴茎肿大,瘙痒,2012年1月17日早上,本人于母亲和舅舅到鸭暖乡忠信堂药店于抓药人当面证实,药店抓药人将药方中的紫草,薏仁,等药抓错,在我母亲不知的情况下用其他药物顶替,造成药物过敏,2012年1月19日,本人在张掖市人民医院住院,到2012年1月31日 ,出院,花去医疗费用5568元,住院期间车费和伙食费460元,在住院期间我精神受到很大的伤害,请求法律给予援助,在住院当天我照了发病部位的照片,抓药人将药抓错也承认并有录音,。能索要精神损失费吗,多少合适,谢谢了。
2012-02-01 18:05 午夜孤影(甘肃-张掖)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钟晶律师 2012-02-01 21:01
你好,精神损失费法律是没有规定具体数额的,一般是根据侵权行为以及结果等情节进行判定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不构成伤残的话那么精神抚慰金法院是不会支持的,及时支持也不会支持很多的,当然如果你是跟对方进行协商的话那么是可以多要一些,只要对方同意给付那么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