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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号信作为证据的问题。
挂号信作为证据的问题。 我公司和某厂有经济往来,该厂还有部分货款未和我公司结清。
原来我公司和该厂联系的一个员工前段时间离职了,我公司怕该员工去那个厂里把剩余的货款私自结了,
就用挂号信发了份函给该厂的法人代表,意思就是剩余的货款只能由我公司的法人代表来处理,原来的那位员工无权处理该笔货款。
但是最近该厂竟然还是把款结给了我公司的原来的业务员,我和该厂交涉的时候,他们说没看到函件,但是邮局查询该挂号信是由该厂的门卫签收的。
请问:我公司发给该公司的那份函件可以作为证据么?
如果到时候打官司,那个厂里的人说挂号信是门卫签收的,厂里的法人代表没有看到,那该怎么办呢?
盼回答,谢谢!
2008-11-03 13:14 dengxi……(广东-湛江)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电话:13180101358  2008年11月03日 14时10分
是证据,但需要证明该厂接到挂号信后,又将货款支付给原业务员。
2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8-11-03 13:48
不能证明信函的内容。
3 朱学田律师  电话:15552997888  2008-11-03 14:03
可以作为证据,内容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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