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关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定的具体监管和执法部门是什么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请问具体监管和执法部门是什么?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责令限期退出;逾期拒不退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请问具体监管和执法部门是什么?
2016-08-01 14:10 helen_……(广东-广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刘振海律师 2016-08-01 14:39
就是房管局呗。
相关法律问题
《草案》第四十三条规定: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地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6个回复请问物业管理部门做得对吗?我违反了哪条物业法和物业管理条例?
2个回复国家对物业收费标准具体条例是怎样规定的
1个回复关于现在网约车合法与不合法的问题,有法律法规约束吗,执法部门打击网约车有什么依据,怎么取证
2个回复我想咨询一下新区住小区,物业关于征收暖气费的具体规定
2个回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具有下列执
1个回复物业公司拒不退还装修押金应该找什么部门投诉,还有就是放在小区公共区域的摩托车被盗
0个回复某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管理,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经营管理的规定》。刘某
6个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