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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珠海一家新三板上市企业签订了成都市代理协议,代理费总额20万
与珠海一家新三板上市企业签订了成都市代理协议,代理费总额20万 与珠海一家新三板上市企业签订了成都市代理协议,代理费总额20万,按照该公司政策,先交5万,剩余费用在产品进货时扣取。对方承诺2016年4月10日可以供货,逾期后又称5月20日可以供货。因怕对方再次逾期,签订了补充合同:如6月30日前不能供货,赔偿自4月以来展厅租金每月1万元,直至能够供货为止。现已7月底,公司董事长称8月初一定能供货,而部分高层认为到了年底还不能供货,且拒绝赔偿展厅租金。请问律师:该公司是否有欺诈行为?我们应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2016-07-22 11:31 ask201……(四川-成都) 已有 7 位律师回答
1 李小利律师  2016-07-22 11:35
你好,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处理。
2 110网律师  2016-07-22 11:35
你好,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3 李刚律师  2016-07-22 11:36
可以向法院起诉。
4 陈铠楷律师  2016-07-22 11:41
协商不成起诉。
5 何青超律师  2016-07-22 11:47
补充合同有效,可以主张索赔。
6 110网律师  2016-07-22 11:48
你好,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对方要求履行协议承担责任
7 110网律师  2016-07-22 15:54
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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