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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转企业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部分
事业单位转企业单位应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部分 事业单位与企业单位是二个不同性质的单位,应该根据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部分。否则就会混淆单位的性质,使全民混同于集体国企混同于民营。其结果是劳动者利益受损,违反了的本意。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其他均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请上海虹房集团的领导也同我们一起坐下来学学吧!
2012-01-14 14:04 实事求是者(浙江)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2-01-14 21:03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详细介绍情况。
2 110网律师律师  2012-01-14 21:32
面询律师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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