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证明在法律上不予认可吧? 某人,对单位提起劳动仲裁。但因为某些原因被迫同意单位的所谓赔偿方案。单位给的赔偿金很少。而且提出要签证明才能拿那点钱。最后某人被迫签名。那纸证明由单位用电脑打印,内容是说某人(即原告的姓名)已于该单位没有劳动关系,从此不存在经济纠纷和社保纠纷。全部内容就是这些,没有单位盖章,也没有该单位负责人签字,只有某人签名。现在某人想知道,这种证明在法律上是否认可?还有,如果某人反悔,是否可以再次提起劳动仲裁?谢谢!
2012-01-13 08:58 jiruir……(江苏-镇江)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胡爱军律师 电话:18611808286 2012年01月13日 08时59分
需根据方案内容确定
2 谢清海律师 2012-01-13 09:00
建议委托律师
3 孙新律师 2012-01-13 09:02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详细介绍情况。
4 陈晓云律师 2012-01-13 10:15
非自愿签订的仍要继续索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