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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我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其中明确了违约赔偿标准为100元每天,且经过公证处公证
2010我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其中明确了违约赔偿标准为100元每天,且经过公证处公证 2010我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补偿合同,其中明确了违约赔偿标准为100元每天,且经过公证处公证。2015年在被告违终3年的情况下我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直到,2016年7月法院才作出裁决,并以赔偿标准不符合我的实际损实为由,降低被告违约赔偿标准,以每天50元的标准判定被告给予我赔偿。我不服。因为按合同被告应在2012年2月就应该交3套住房、1间门面等实物补偿给我。这4年的经济损失还不够大吗?一审法院随便以赔偿过高就可以这样判吗?我若不服上诉,能维护我正当的权益吗?
2016-07-19 19:36 ask201……(湖南-长沙)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潘建强律师  2016-07-19 19:50
可以向法院起诉的
2 110网律师  2016-07-19 20:02
可以上诉的。不过违约金过高的话,法官可以调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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