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我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补偿协定》。其中约定2年内交新房 2010年我与开发商签订了《拆迁补偿协定》。其中约定2年内交新房.违约按每天—佰元的损失补偿给我,并且双方对该《协定》在司法局公证处进行了公证。2015年在开发商违约3年后我向法院提起了上诉,要求开发商按《协定》给予我经济补偿。但法院以补偿标准过高为由减少了—半的钱。请问::法院有依据这样判吗?(注::开发商补给我的房子有3套,44平方米的门面1间)。我还可以上诉要求被告按原来补偿标准补偿我吗?
2016-07-16 15:17 ask201……(广东-广州)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李三勇律师 电话:13311076167 2016-07-18 16:02
您好!
如果不服,可以申请上诉,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帮助处理,依法维权。
详情可来电来访!
如果不服,可以申请上诉,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帮助处理,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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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10网律师 2016-07-16 15:33
已公正过了的法院应当没理由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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