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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法院以公安机关依照刑诉法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拒绝立案
区法院以公安机关依照刑诉法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拒绝立案 我向区法院递交行政诉讼书,诉告区公安局刑拘我14天后以情节显著轻微释放后却不肯依法中止侦查和撤案.
但是区法院以2000年颁布的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公安,国安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的受理范围,拒绝立案.
请问律师,这区法院的行政庭用的这个法条不是已经被废止了吗?
怎么还能用啊?我该以什么条款进行上诉呢?
2016-07-19 19:26 sanyua……(北京)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6-07-19 19:27
依据行政诉讼法。
2 李建成律师  2016-07-19 19:27
如果对刑事拘留措施存在异议,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进行申诉
3 徐卫东律师  2016-07-19 21:00
你好,可以处理,委托律师
4 宋超律师  2016-07-19 21:32
你好,可以向当地检察机构投诉处理
5 姚志斗律师  2016-07-23 01:27
依据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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