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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次跟单位的某男因为喝酒了发生了关系,他在次找我我
您好,我有一次跟单位的某男因为喝酒了发生了关系,他在次找我我 您好,我有一次跟单位的某男因为喝酒了发生了关系,他在次找我我说分手吧都在一个单位让你媳妇和别人知道了不好,没有不透风的墙,他说没有事你不跟我就别在这干了,老是找我,后来我有个情人知道了这个事,就给他老婆发信息,他老婆知道了就找我我们打了起来,我的脸肿了,她们说不让我在这干了要不就看一次打一次,第二天上班我告诉领导了,领导调解后我们都在这好好干谁也别提这事了,后来那个女人看到我就骂我一次,我没理她,昨天她又来骂我,我们就打起来了,互相都受了伤,请问我该怎么办?
2016-07-18 13:08 ask201……(辽宁-沈阳)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董毅律师  电话:13704034821  2016-07-18 18:41
公民受到来自他人的人身损害,建议尽快报警,获得报警记录后,如果伤情严重,可要求进行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鉴定结果为轻伤害以上的,可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侵权方刑事责任。鉴定结果为轻微伤的,也可要求公安机关对侵权方进行治安处罚。
2 隋新律师  2016-07-18 14:02
你好,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二、如果鉴定结果是轻伤,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不管是公诉还是自诉,都可以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等费用。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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