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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房屋订购合同的交房日期交房我该怎么维权?
未按房屋订购合同的交房日期交房我该怎么维权? 你好,我2011年6月末在丹东全款购买的锦江绿云嘉园的房子,房屋订购合同上注明付房日期是2011年12月31日,我昨天去咨询付房事宜,可售楼员告诉我房子要延期到六月末交房,可我这是准备结婚的新房,里外里,我等了一年,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有什么赔偿吗?我然后了解了一些有关维权的知识,又仔细看了房屋订购合同,只有关于交房的日期,没有没按期交房违约的事项,请问我能维权吗?
2012-01-09 21:09 zpy516(辽宁-丹东)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2-01-09 21:10
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
2 110网律师  2012-01-09 22:03
可以的。 我的补充: 2012-01-09 22:04

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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