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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由于口角产生纠纷,一方致另一方受伤,经医疗鉴定为轻伤害,
两人由于口角产生纠纷,一方致另一方受伤,经医疗鉴定为轻伤害, 两人由于口角产生纠纷,一方致另一方受伤,经医疗鉴定为轻伤害,事后双方私下共同签署了赔偿协议约定好了赔偿金额、伤者不再起诉等事项,双方签字、按了手印。请问这样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受伤方再以赔偿金额或者伤情恶化等理由重新起诉能胜诉吗?
2016-07-05 11:17 ask201……(辽宁-沈阳)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董毅律师  电话:13704034821  2016-07-06 20:29
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对于民事赔偿部分如果赔偿额度低于实际损失,可以重新起诉。
2 110网律师  2016-07-05 11:18
刑事案件不能和解。
3 隋新律师  2016-07-05 11:24
你好, 1、是公诉案件,受害人无权撤诉;
  2、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则检察院依法不追诉;
  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4 张俊杰律师  2016-07-05 12:26
刑事案件不能和解。可来电咨询详谈,帮你研究个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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