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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点
如何理解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点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点: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如何理解?现我申请国家赔偿,要求法院因枉法判决赔偿我直接经济损失23万,但法院的法官说只能赔12万,而律师费5.7万(一审请律师的律师费8000元、二审律师费40000元、再审律师费9000元)、还有29个月的工资和基本养老金共计5.3万两项共计11万不答应赔偿,我不同意,请问律师们:我以上两项是否属于我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一种理解?假如是正义判案,我不会有以上两种损失发,能在单位正常上班,全家三代过着和睦轻松的生活。
2012-01-02 11:17 领导与仆人(广西-南宁)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2-01-16 00:22
赔偿的是直接损失。简接损失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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