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2015年怀孕期间因身体不适请了长期病假,病假期间工资按北京最低标准1750发 您好!我2015年怀孕期间因身体不适请了长期病假,病假期间工资按北京最低标准1750发。2015年11月份生宝宝,产假结束后提交生育津贴报销资料。我司按4000元缴费基数给我们上生育险,我工资7000,晚育津贴按我老公的缴费基数报的,我老公的缴费基数18000,社保局给我们公司报了4000*3+18000,而公司一共支付给我4000*3+18000。我认为公司应该支付给我7000*3+18000。因为国家规定产假期间就应该发工资的。请问我公司的做法对吗?前面请了长期病假,如果仲裁会影响仲裁结果吗?
2016-06-29 19:23 ask201……(北京-朝阳区)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6-06-29 19:26
请咨询12333劳动保障热线
2 顾倩团队律师 2016-06-29 19:28
您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3 李建成律师 2016-06-29 20:22
如果单位没有按照生育基金缴纳标准支付生育津贴,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4 徐卫东律师 2016-06-29 20:37
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5 宋超律师 2016-06-29 22:38
你好,病假的话,各地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不一样。制定病假工资发放的具体标准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单位应当在内部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中进行规定。如果单位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则适用国家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工作6个月内的,支付的是病假工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工作6个月以上的,支付的是疾病救济费。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6个月以内者,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工作6个月内的,支付的是病假工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工作6个月以上的,支付的是疾病救济费。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6个月以内者,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此项救济费付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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