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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南汪文峰向临沂客户孙**骗取财物24900元属于诈骗吗
山东济南汪文峰向临沂客户孙**骗取财物24900元属于诈骗吗 山东济南汪文峰,男,30岁,原山东小鸭集团业务,后任职于我公司,利用职务之便,在客户处建立信用后,以节庆促销名义,多次向客户收款,并将所收款项汇入汪文峰个人账户,客户因收不到货物,而多次找工厂麻烦, 请问,这个属于个人诈骗行为吗
2011-12-26 06:35 上海约普(上海) 已有 5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1-12-26 07:41
报警或者诉讼解决。
2 110网律师  2011-12-26 08:32
报警或者诉讼解决
3 110网律师  2011-12-26 09:57
,构成表见代理,一般是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对于员工的行为可报警,亦可诉讼解决。
4 张向锋律师  2011-12-26 09:58
属于个人诈骗。可以报警。公司无需承担责任。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向我咨询。
5 110网律师  2011-12-26 13:07
你好
1、属于表见代理,法律后果是由你公司承担的
2、建议报警,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追偿
如有疑问,欢迎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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