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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劳动合同终止及赔偿
工伤的劳动合同终止及赔偿 《劳动法》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归情形致意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42条第2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一、 1至4级伤残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直至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5、6级伤残的,职工本人不提出的,单位就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问题: 
1、上述2种情况中,是不是即使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了,用人单位依然不能终止合同?
2、上述2种情况中,劳动者已丧失全部或者部门劳动能力,在不能从事劳动活动,退出工作岗位,但保留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不是仍要继续给他们发放工资? 要是发放的话,发放的比例多少?各类保险是否依然由用人单位缴纳?
3、上述伤残的赔偿怎么处理?由谁负责?
2009-12-15 17:16 momokk……(天津)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张周斌律师  电话:15022411686  2009年12月16日 15时55分
1、是的;
2、是的。有具体的伤残津贴。
3、有保险的,保险赔,没有保险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 张亮律师  电话:18604091120  2009-12-15 18:32
1、是的。
2、应当支付伤残津贴。
3、应当由工伤保险支付,单位没有交纳工伤保险的,应当由单位赔偿。
3 孙新律师  2009-12-15 17:52
非经职工同意,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即使合同到期的情况下。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单位必须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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