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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企业和我提前解除合同
私人企业和我提前解除合同 2009年9月正常开学后2个月,川外双语校突然发通知,提前解除合同。学校在通知里没有任何说明不办的理由,只是口头说效益不好。
请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司法解释是什么
      10个月前,我休完产假,产假期间没有一分工资,生育保险的补贴没有工资高。学校应不应该补完?
2009-12-14 09:24 飞花逐月(重庆-渝北)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乔春长律师  2009-12-14 13:45
学校解除合同违法,有全要其补工资
2 110网律师  2009-12-14 15:16
你有权利要求学校赔偿
3 110网律师  2009-12-14 17:35
建议先申请劳动仲裁。作为长期办理各类劳动纠纷案件的重庆专业律师、民法硕士,如果您需要,我们最好当面了解详细情况,电话 13709422601 张律师
4 张宰宇律师  2009-12-15 22:19
 用人单位与你解除合同严重违反劳动法规,你可以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或直接申请劳动仲裁。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经济补偿金等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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