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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卖淫罪的界定
关于组织卖淫罪的界定 我有一亲戚于6月3日被抓至今,是刑警大队派防暴队到家中将其抓获,被抓时家中有小姐还有嫖客,小姐和嫖客都被其带走,小姐供述时交代是我亲戚将她接到家中卖淫并每次收取费用,亲戚的酒店法定人是亲戚妻子,且被抓到时不在酒店现场,亲戚从事酒店行业已有几年,检察院在取证的时候有人从中作梗,举证人都是和我亲戚关系不好且有利益冲突的人,所以举证时说的话都是对我亲戚不利的,以至于检察院以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我向知道,组织卖淫罪和容留罪如何界定,有没有可以把组织卖淫罪过渡到容留罪的可能,谢谢!
2009-12-13 12:06 yibeiz……(辽宁-铁岭)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09-12-13 12:15
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者要有组织行为。组织性具体体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是否建立卖淫组织。无论是否具有固定的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必然要建立相应的卖淫组织。卖淫组织的建立一般首先组织者采取各种手段纠集卖淫人员,纠集的方法有招募、雇佣、强迫、引诱等方式实施的行为既可能是暴力性、欺骗性的,也可能是非暴力、非欺骗性的。在纠集卖淫人员的过程中,组织者是处于发起、负责的地位,目的是掌握一定的卖淫人员,以实现组织卖淫,从中牟利。第二、是否对卖淫者进行管理。组织者通过制定、确立相关的人、财、物管理方法,与卖淫人员之间形成组织和被组织、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第三、是否组织、安排卖淫活动。主要是指组织者在卖淫组织中有无参与组织、安排具体的卖淫活动,具体方式有推荐、介绍卖淫活动,招揽嫖客、安排相关服务、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

    容留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提供进行卖淫活动的处所的行为。此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2 赵凤江律师  2009-12-14 08:20
两种犯罪的区别:组织卖淫罪是组织、策划、指挥、控制卖淫小姐,控制小姐收入;容留卖淫罪只是提供场所提成小姐收入。要看小姐和老板之间的关系。
3 110网律师  2009-12-16 08:45
你说事很严重,欢迎你有机会来电话谈谈,咱们具体谈谈你说的事,或你直接到我们律师事务所来一趟,当面谈一谈,在这里一般谁愿意给你打字说那么些话呀?你说是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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