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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解释
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解释 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解释
2010-11-27 20:16 niyiqi……(上海)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邢环中律师  电话:13918930001  2010年11月28日 19时10分
上海市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威胁手段协助组织他人卖淫,造成被组织者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2)协助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 

(3)协助组织明知是有性病的人、孕妇卖淫的; 

(4)造成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的; 

(5)协助组织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的; 

(6)多次协助组织卖淫的; 

(7)协助组织卖淫中兼有多种协助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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