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解释 上海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协助组织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解释
2010-11-27 20:16 niyiqi……(上海)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邢环中律师 电话:13918930001 2010年11月28日 19时10分
上海市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威胁手段协助组织他人卖淫,造成被组织者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2)协助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
(3)协助组织明知是有性病的人、孕妇卖淫的;
(4)造成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的;
(5)协助组织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的;
(6)多次协助组织卖淫的;
(7)协助组织卖淫中兼有多种协助行为的。
(1)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威胁手段协助组织他人卖淫,造成被组织者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2)协助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
(3)协助组织明知是有性病的人、孕妇卖淫的;
(4)造成被组织者重伤、死亡的;
(5)协助组织他人卖淫10人次以上的;
(6)多次协助组织卖淫的;
(7)协助组织卖淫中兼有多种协助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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