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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问商标申请中一个关于在先权利的问题
急问商标申请中一个关于在先权利的问题 商标法规定:第三十一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我看到一些专家的解释:这个地方的 权利,除了在先商标权利,还包括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这样我就有个问题,假如我申请了一个商标,和别家公司或什么组织机构之类的商号权,字号权近似甚至一样,但这个公司或组织机构完全没什么知名度,所以我并不知道对方,或者是原来有人写了一本完全没人知道的书,作品恰好和我的商标近似甚至一样,或者不知道哪里有个老百姓的名字和我商标近似甚至一样,等等,
这种情况,我的商标是不是就拿不到了?虽然还没拿到商标,但我已经开发运营了,那我申请、开发这个商标会有什么后果?
申请了一些商标,看到这个问题,咨询一下专家意见!
2009-11-27 16:38 pingfa……(北京-西城区) 已有 3 位律师回答
1 马国华律师  2009-11-27 20:14
    使用在先、或者善意使用者法律不会制裁的。
2 孙新律师  2009-11-29 07:01
 使用在先或善意使用者法律不会制裁
3 赵江涛律师  2009-11-29 19:30
要看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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