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报送棚户区改造项目时是否应该同时报送招标方案? 河北省某设区市某区政府在向市政府报送棚户区改造项目时,未按照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01年发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建议书(代可研)时,必须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运作。在报送项目时未同时报送项目招标方案,也未进行招标,即指定开发商。是否合法?可否提起行政复议?胜算多大?
2011-12-02 13:53 uj1307(河北-廊坊)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李艳波律师 电话:13931640189 2011年12月02日 14时22分
你好,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区政府确实是存在违反程序以及其它法律规定问题,根据该办法规定,商品房建设项目(包括经济适用房等)是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能不采取招标方式而指定建设单位,这样做不合法,也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办法规定,必须招标而不招标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合同金额的罚款,如果你属于利害关系人,则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你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你说的情况案件胜诉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有问题或者法律帮助需要可以直接来电咨询廊坊专业房地产律师李律师139316401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