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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年假问题
离职年假问题 本人04年7月12入职,现09年11月17提出离职,最后工作日为12月16日,本人职位每工作满1年有7天年假,现存有上年余下的7天年假,而7月12至11月17的这5个月时间并未计算,人事部却说我只能用之前的7天作为年假抵消,而最后5个月所享有的年假只能出封信给我下一间公司,证明我新的一年有累计5个月的工作时间,请问是否合理,是否应该把这5个月的时间按5/12*7的天数还我年假?
2009-11-25 12:00 banson……(广东-广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年11月25日 12时47分
按照带薪年休假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工作满一年的,年享受5天的带薪年休假。带薪年休假只能在原来的单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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