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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判决合理吗?
如此判决合理吗? 大家好:之前问过您的农业合同纠纷《我承包生产队某一鱼塘,通往此鱼塘只有唯一一条木桥(此木桥是队的产物),在现场开投的时候木桥是完好的,但我承包后上一任承包者将木桥拆断了(队长口头承诺谁修葺的谁都可以拆走)。。。。而我和生产队签的合同并没有约定桥的修理该由哪方负责,我想问在这种情况下,桥该由哪方负责?》现在法院有了判决:1:发包方在10内要将木桥修建签订合同时的原状;2:承包方要将拖欠的承包款全部交清。(从起诉到现在已经两年了,在欠缴租金前我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修建木桥,但都没受理我才拒交租金的。法院说发包方违反的是诚实信用而不是合同的主要义务,承包方不能以此为由拒交租金)大家请给个意见这样判决公正吗?我在这两年因没桥进不了耕种,哪来钱交租金啊!木桥既然属于发包方的责任,为什么还要我交租金。如果发包方在10年后才起诉,那我不是要白交10年的租金?
2009-11-24 11:38 陈英智(广东)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11-24 17:09
法院的判决已经很清楚了。修缮桥是发包方的义务,交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义务。两个不能硬性抵消的。
2 李翠英律师  2009-11-24 17:10
你具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发包方不修桥你就以此不交承包款,这没什么不妥。建议此事还是协商解决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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