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专家以我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认定投标无效合理吗? 我公司参加了一个政府采购的定点采购服务公开招标项目,标书中注明该定点采购服务的“有效期”为“签订合同并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标书中没有提及任何“服务期”的字眼,但在投标时要求我们提供“服务期”。我公司投标文件的服务期为“两年”,政府采购专家认为此次定点采购服务的“有效期”不足两年,我公司提供的服务期超过“有效期”范围,以此认定我公司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作无效投标处理。这样的处理合理吗?
2016-05-30 09:54 alan0h(广西-贵港)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黄文坚律师 电话:18707853441 2016-05-30 20:38
这样的处理不合理。
相关法律问题
我在一次投标过程中,价格最低、各项均满足招标文件。未中标招标单位拒绝提供我的评分结果。请问这样合理吗
2个回复租令公司要求事故认定书上必须加上受伤者姓名是否合理
4个回复你好,政府招标文件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同时具有几种资质的独立法人
0个回复我公司参加投标,中标方参数明显不满足要求,公示后是否可以废标。
1个回复投标保证金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方复印件
1个回复投标未能响应招标文件,公司要对相关员工进行处罚,有法律依据吗?
2个回复请问政府采购部门以我公司未交投标保证金作为废标理由合法吗
2个回复你好!我投标后公示了结果,第一名!过了几天!招标局说要从新评标,还是原来的专家评,又不是第一名
0个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