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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专家以我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认定投标无效合理吗?
政府采购专家以我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而认定投标无效合理吗? 我公司参加了一个政府采购的定点采购服务公开招标项目,标书中注明该定点采购服务的“有效期”为“签订合同并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标书中没有提及任何“服务期”的字眼,但在投标时要求我们提供“服务期”。我公司投标文件的服务期为“两年”,政府采购专家认为此次定点采购服务的“有效期”不足两年,我公司提供的服务期超过“有效期”范围,以此认定我公司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而作无效投标处理。这样的处理合理吗?
2016-05-30 09:54 alan0h(广西-贵港)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黄文坚律师  电话:18707853441  2016-05-30 20:38
这样的处理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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