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我们工作的权利 我是1982年参加工作的固定工,是水利局下设的一个企业,单位里共有职工三十多人(正式职工只有9人,其余都是合同制)因为单位里的效益不好,单位的土地、厂房等被水利局开发,单位在劳动部门的主持下于2004把合同制职工劝退,每人补偿了5000元,9名82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被放假在家待岗,9名中有发最低生活费的,有不发的(我属于不发的,生活费等什么也没有,只交五险),我们到局里要说法,局里答复说我们的企业已经资不抵债被注销了,可是我们的养老保险等还是我们企业的名称给缴纳的,在这里想咨询一下老师,我们现在属于什么情况,应怎样保护我们的权利(我们想工作) ,没有发生活费的职工该怎么办(是不是要给补发齐)。
急盼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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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4 09:13 cui_ji……(山东-青岛)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9-11-14 10:28
正式职工可以向相关部门反应要求发放最低保障工资
2 110网律师 2009-11-16 09:28
应先去工商部门查询一下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若存在,可以向劳动部门反映要求企业发放最低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