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司同我签订过协议书保证不拖欠工资,如果协议日期还未发工资将双倍偿还工资。现发现协议书上公司名称和 前公司同我签订过协议书保证不拖欠工资,如果协议日期还未发工资将双倍偿还工资。现发现协议书上公司名称和盖章都为原公司注册名称,在当时签订是就已经更改名称了,协议书上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这种情况下,请问协议书还具有法律效益吗?
2016-05-17 11:40 Jill.s……(广东-深圳)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陈新光律师 2016-05-17 12:10
你好,是否有效,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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