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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强行退股罢工申诉无门后复工如何处理?
合伙人强行退股罢工申诉无门后复工如何处理? 我们企业合伙已经三年,其中2个合伙人于今天4月初要求退股并欲一次性获得分割的财产。我们合伙协议约定只有身体残疾或年满60才可申请退股,并要提前12个月。他们不符合退股条件,但我为了企业稳定过渡,有条件答应他们退股,并拟定一个退股协议,他们坚决不同意,之后故意罢工、旷工、请假,连续有15天没有上班。企业不能停产,立即新招一批员工,有些员工是通过协议重金外聘的。他们罢工、旷工申诉无门后,又恢复上班,这给企业造成很大损失。现在他们狡辩,把退股说成是好聚好散,不承认强行退股,我有录音。想问一下我现在是否可以通过法院起诉他们强行退股?
2016-05-13 12:49 chamou……(江苏-苏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温俊斌律师  电话:13323930049  2016年05月13日 13时32分
你好!
一、他们连续旷工15天,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退伙由法律规定。
1、退伙条件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2、通知退伙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违法退伙,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45条、第46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四、合伙人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你可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为由将他们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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