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自建房公用部分归属问题 农村四五十年代的自建房,老屋主将一共26个房间分给三个儿子,其中二儿子将其所有的10个房间于60年代卖给政府作为移民安置房分配给新屋主,政府出示住房分配证说明其他部分为公用(花厅,过道等),现在征地拆迁,老屋主已去世,二儿子主张该房为祖产,只卖房间未卖公用部分,公用部分应属于三个儿子所有。新屋主主张买房间附属公用部分,公用部分应属于新屋主及老屋主的其他两个儿子所有,想问问公用部分产权归谁所有?拆迁赔偿款应该如何分配?
2016-05-10 15:13 dreame……(广东-梅州)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