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 一份行政复议申请,内容是土地部门对其修建的住宅(主体完工)下达了违法建筑行政处罚书,责令其15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将强行拆除。但是土地部门在下达处罚通知后第9日就会同乡政府、公安、土地所的同志将房屋拆除。作为复议部门应当如何认定?若认定其程序违法,该行政行为是违法行为时应当如何处理?是否涉及行政赔偿?处理依据?
2009-11-08 23:37 山人2009(陕西-延安)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朱君秀律师 2009-11-09 00:18
答:行政处罚决定送达生效,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本案应当在 《行政处罚书》》规定的15日以后,才可以强制拆除。如果复议机关作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时,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09-11-09 14:23
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如果复议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撤消,就要涉及行政赔偿事宜。
3 超级账号5律师 2009-11-11 13:59
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如果复议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撤消,就要涉及行政赔偿事宜。
4 超级账号5律师 2009-11-13 21:49
看复议结果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