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被告男 原告女,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结婚,再次这前,被告已经有过一次婚姻史,女儿当时6岁,与被告一起生活,并且独自抚养女儿,家中父母健在,母亲有严重的心脏病,常年需要药物维持,而且时常到医院治疗,父亲也有常年的高血压现住在敬老院同时常年的进行治疗,原告与被告生育一男孩于2001年4月出生并给予抚养费每月100园。后于02年长到130园,今年8月份原告又诉讼要求增加到每月600园,并且给予原告医疗费及学费5500园,我想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可不可以要求减少每月抚养费,因为原告从男孩出生到现在从不让被告家人见面,而且也不让孩子与父亲被告有任何来往。
2011-11-03 16:14 199312……(吉林-吉林)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11-11-03 16:21
抚养费的增减不因为原告的权利是否受侵犯而改变,只因当地的生活水平、或者你的收入为参数,以小孩的实际开支为限额。如果被告不让你与小孩见面,你可以诉请到法院请求行使探望权,这是你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2 110网律师 2011-11-03 16:23
抚养费数额的多少与是否探望无关,你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探望权。
3 110网律师 2011-11-03 16:39
1、若认为原告增加到600元不合理,可以向法院陈述不合理的理由,法院是否采纳还要视情况而定。
2、原告不让被告见孩子是违法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视权。
2、原告不让被告见孩子是违法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探视权。
4 陈晓云律师 2011-11-03 17:29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直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