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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时间如何界定
合同的时间如何界定 我是外来务工人员,现在的房东把他的房子卖了,要我在10月底之前搬家。后来我通过中介找了新的房子(要卖),新房东答应我在10月底之前可以入住,后来在签合同的时候,中介说为了大家不至于太仓促,时间就签在11月20日,合同的原文是“交付使用的时间”,现在因为新房东提前还贷的申请银行一直批不下来,所以房东要求我们承担他的房贷,请问这合理吗?现在他的房子,我们已经装修了。
2011-10-27 15:39 307315……(陕西) 已有 4 位律师回答
1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10-27 15:48
不合理
2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10-27 15:49
这个无所谓何不合理,你承担他的房贷,你可以用书面的东西确定下来,并且和他协商从房租方面做适当补偿作为交换。
不管合同约定什么时候交付,合同是成立的,如房东反悔,照样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3 超级账号5律师  2011-10-27 16:19
你的房租与对方的房贷无关。你提前使用房子,应当提前支付房租。
4 康治斌律师  2011-10-27 17:38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这个无所谓合理与不合理,你承担他的房贷,你可以用书面的东西确定下来,并且和他协商从房租方面做适当补偿作为交换。
    2,不管合同约定什么时候交付,合同是成立的,如房东反悔,照样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你提前使用房子,应当提前支付相应的房租。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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