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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作十年以上职工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关于工作十年以上职工劳动合同解除问题 您好!我是一名公司的职工,1996年7月参加工作。2005年公司改制,全公司职员买断,然后回聘,买断的钱是一年500元,我是10年,正好5000元.之后我们又被回聘,那买断钱就没给我们返。(当时说可以入股,但可自愿,所以我没入)。2006年3月公司又出台了提前离岗协议,说是每月给开70%工资,开三年,还给交三年社保,三年后公司就和该员工解除合同。当时我们的工资还是按九几年开的,像我96年参加工作的,2006年3月开的还只是三百多元,于是和我一样提出申请的同志有20几个,我们想上外面打出自己的天地。就在我们走第二个月,公司就长了工资,不知道是按哪年开的,反正和我同年上班的同志工资是六、七百元了。我们这20几个人这个冤哪!接下来我每月拿着公司的二百多元补助费,在社会上找工作。工作不好找,正式的交社保的更难碰到。一晃三年时间到了,2008年11月就是我们和公司解除合同的时间,去了公司,劳资说把那买断钱给我,还给我1800元补助。我知道2008年新的劳动法已经颁布和实施了,我现在不想和公司解除合同了,就是解除给的补助也太少了。因为我在2008年工龄已经13年了,请问新劳动法是不是对我们这些工作超过十年的职工有保护,我们现在该怎样维权?
2008-10-19 14:19 zj7139(吉林-吉林)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110网律师  2008-10-19 14:45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你们可要求用人单位经济补偿

2 陈新明律师  2008-10-24 12:08
案情不详,建议携带详细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律师全面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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