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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用员工的国企改制的经济补偿金给员工交社会保险
中外合资企业用员工的国企改制的经济补偿金给员工交社会保险 秦皇岛市某玻璃企业2008年改制,改制方案中明确的写到改制完成后1年内要将经济补偿金发给企业员工,2008年8月27日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可是直到2011年的10月依然没有给全体员工发经济补偿金,并对员工说,用经济补偿金已经给你们交社会保险了,请问单位的做法对吗,如不对的话违反了那条法律,算挪用特定款物罪吗?
2011-10-22 17:54 kIi5756(河北)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1-10-22 18:05
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经济补偿与社保是不同的,可见劳动法100条、劳动合同法关于46条的规定。
有争议的,直接仲裁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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