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能否认定为划拨地,在破产中这块地的使用权属不属于破产财产? 我单位在1993年经当地政府出面取得了位于县城东的一片土地约80亩,并于当年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无注明是划拨还是转让,只注明使用年限为永久),在1994-1995年我单位先后出资180万元,当时国土局开据的票据上写明征地款,(当时我们这儿的地价大约为每亩3-4万),现在我单位破产,政府要收回这片土地,理由是这块地属无偿划拨地.(现在土地局地藉档案上写这块地为划拨地).请问我们支付的钱是什么性质,政府能否收回这块土地?
2009-10-17 23:22 wxl_hj(河南) 已有 6 位律师回答
1 刘泽华律师 2009-10-18 07:43
以交款收据为准,看收的什么钱。既然收了钱,就应该是出让,也就是说,从交钱那一天开始,转化为出让,地籍档案登记错误,应该纠正。如不服,可以起诉。
2 110网律师 2009-10-18 09:39
关键是出资性质,如果是使用费,属于出让,土地使用权属于破产财产范围。
3 110网律师 2009-10-18 10:30
你们的出资按照80亩计算,至少要向土地局支付240万元,土地出让才算合法。我认为其中的60亩以出让比较合理,另外的20亩按划拨比较合适。
4 孙新律师 2009-10-18 11:13
既然政府收取了征地款,则你们取得土地并非无偿划拨取得,政府无偿收回没有法律依据。你们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我们专业代理全国各地土地案件,可联系代理事宜。
5 110网律师 2009-10-18 17:33
你好:土地应当是企业使用权,是出让土地,政府不能无偿收回
6 110网律师 2009-10-24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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