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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在得到批准参加进修待遇在进修结束之后被新规定否决怎么办
教职工在得到批准参加进修待遇在进修结束之后被新规定否决怎么办 根据去学习前的鼓励教师参加进修规定(教师法第十八条)原制订有具体的管理规定为,学费可以一定比例在继续教育经费中开支。等学习完成后,2015年新的榕委组通[2014]72号文件,又说参加在职学习的干部学费自已承担。
现学校不予部分报销,可申诉吗,有哪些依据,谢谢。手上有去学习时学校,教育局,组织部批准的审批表,写明报销比例的。
前后的文件不一致,是否应该有时间上的划分,怎么申诉。
2016-04-05 16:16 第五公设(福建-福州)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李三勇律师  电话:13311076167  2016-04-11 14:17
您好!
可以搜集证据,进行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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