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甲方是否几经构成违约? 甲方是一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甲方在本市以广场门前租下一块场地,开设了一家啤酒花园广场。我再其开设的广场租用了一个摊位。没有租金,进场时有4000元的进场费和6000元的保证金。联营期限是4个月,自开业之日算起。合同中的(月)按自然月确定。签订合同的日期是2011年5月18日,合同盖得的是该公司合同专用章。在签订合同时进场费和保证金也以交给甲方,甲方就进场费和保证金个开具一份收据并盖有该公司财务专用章。在合同书保证金一项中(联营期内,保证金应由甲方保管。联营期满或本合同被提前解除、终止时,甲方应在乙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摊位交还甲方后30天内将应退的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啤酒广场是2011年6月1日开业,至2011年9月11号停止营业。9月13号我们撤出了广场,甲方也开始清理拆除广场。但到现在也没有退还保证金。我想问的是,进场费和保证金的收据所盖财务章和合同盖得合同章有没有法律效力?今天以经10月17号了,如果按停业到现在已经一个多月了,按合同所说的30天内退还保证金,到现在没有退是不是甲方违约了。还有就是合同所说的合同被提前解除终止是如何界定的?广场停业,甲方拆除广场设施是不是就算提前终止了?如果按合同所说的退还保证金的最后期限应该是那一天?可能写的有点乱,还请见谅。
2011-10-17 08:49 rzf831……(河北-石家庄)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孙新律师 2011-10-17 08:54
建议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维护合法权益
2 李彬律师 2011-10-17 09:21
甲方已经违约,甲方应当退还保证金,并可以按照合同的违约责任追究其责任。该从9月11日就已经终止,从你撤出广场之日起计算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