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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子版权优先权的问题
关于电子版权优先权的问题 我的一个小说和一家文化公司(简称甲公司)签了出版合同,合同明确仅限于实体图书的出版。
但是其中有一条关于图书电子版权的条款是:我承诺将电子版权优先授予对方,但对方在进行电子版项目具体运作时,应与我协商并签订相关合同。
结果后来有一家公司(简称乙公司)想签我的电子版权,我问了问我签实体出版合同的(甲)公司有没有影响,(甲)公司告诉我,我自己联系的这家(乙)公司如果要签我的电子版权,必须经过他(甲)公司。
我想问问:
1、在优先授予这个前提下,甲公司究竟有些什么相应的权利?
2、我必须经过甲公司与乙公司合作吗?
3、如果我不经过甲公司,自己与乙公司签电子版的合同,算违约吗?会有什么法律纠纷?
4、合同中所谓的优先权是不是指,当甲公司与其他公司同时需要出版电子书籍时,才体现出来?但是目前甲公司还没有开发电子书籍的项目,所以这个优先权是否就可以忽略?
2011-10-15 02:13 hanxuy……(重庆) 已有 1 位律师回答
1   2011年10月15日 18时30分
所谓优先权在你的情况中是指当你想出版电子书籍时,甲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出版权。因此,你应该通知甲公司是否愿意出版电子书籍,甲公司愿意出版则不争议,如果不愿意在同等条件下出版,则乙公司可以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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