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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公司与香港公司的合同纠纷案
内地公司与香港公司的合同纠纷案 内地公司甲与香港公司乙,于1998年12月通过电话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按以前的惯例,如因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合同约定的交货期为1999年12月。但到1999年12月31日,卖方甲仍然没有履行合同,乙就在甲的营业所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甲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问:1.内地法院受理案件后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还是适用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适用这两部法律结果有什么不同?
3·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11-10-14 11:01 黄森辉(广东) 已有 2 位律师回答
1 陈晓云律师  2011-10-14 11:23
适用合同签订时的法律,当时合同法还未实施
2 吴君瑜律师  2011-10-14 21:21
可以与律师联系,进一步分析,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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