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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公司与香港公司的合同纠纷案
内地公司与香港公司的合同纠纷案 内地公司甲与香港公司乙,于1998年12月通过电话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按以前的惯例,如因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合同约定的交货期为1999年12月。但到1999年12月31日,卖方甲仍然没有履行合同,乙就在甲的营业所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甲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问:1.内地法院受理案件后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还是适用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适用这两部法律结果有什么不同?
3·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011-05-25 21:19 乆乆(福建) 已有 0 位律师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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